根据相关研究(表),许多国家仅因某些违纪行为才解雇常任公务员(德国葡萄牙西班牙等),而大多数国家则存在因以下原因被解雇的可能性:表现。这种可能性是必不可少的,并且在一些国家(例如荷兰)得到了应用,尽管在其他国家(例如在我国)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,很少在实践中应用。关于因财务和组织原因而解雇的可能性也存在差异(表 )。这种情况在一些国家(希腊马耳他塞浦路斯西班牙德国)被排除在外,而在另一些国家(荷兰丹麦匈牙利芬兰等)则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。 第三,不同国家为满足公共部门提高效率的需要而实施的制度差异很大。以奥地利为例,公共部门的所有雇员都要经过试用期,试用期可能长达 年!只有这样,当然不是每个人,才能获得永久的地位。同样在法国,定期合同(通常为五年)似乎正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。该规定的目的是临时招聘有能力的员工,并加薪以满足特定需要。工资非常高,因此私营部门工人有很强的兴趣表现出兴趣。 总之,欧洲的经验让我们得出一个基本发现。 公共部门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有一种类型。对于如何处理公务员的身份,也没有单一的规则。事实上,相关法规的范围非常广泛,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灵感,从而创建适合我国的制度。有必要考虑进行变革,以创建一个更高效对公民更友好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政府。违宪审查给了我们冷静共识地看待这个问题的机会和时间 为什么免费教育对社会不公平 – 年 月 日 文章,更新 我很自豪我仍然有幸感到自己年轻,还是个小学生。